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學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: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;英文譯名:Jiangsu
Society of Work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,(縮寫:JSWSST)。
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省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有關單位自愿結成,在江蘇省民政廳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、學術性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,是推動和發展我省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和社會道德規范,以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,堅持依法治國,深入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,依靠和團結全體會員,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,加強行業自律,積極開展各項學術交流和研究,開展相關領域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活動,為促進我省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事業的發展,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奮斗。
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,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。
本會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、江蘇省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第六條 本會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-1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對黨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政策及其他重大決策問題,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,發揮咨詢作用;
(二)普及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科學技術知識,積極推廣國內外新成果、新技術和新產品,提高全民安全科技文化素質;
(三)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學術交流,活躍學術思想,促進學科發展;
(四)圍繞安全健康重要問題,開展調查研究,向行業和企業提供安全健康咨詢服務和建議;
(五)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,編譯出版有關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科技書刊和本會簡報;
(六)根據安全科技工作發展的需要,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,努力提高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科學技術水平,積極發現人才,培養人才;
(七)服務科技成果轉化,服務創新驅動發展。積極依托協同創新示范基地、科技服務站和首席專家(工程師)等平臺,推進科技成果轉化;
(八)接受政府和部門委托,協辦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科技項目的研究與論證,工傷事故的調查與分析,科技成果的鑒定、評獎和新成果、新技術、新產品的推廣;
(九)接受政府和部門委托,開展安全科技咨詢、技術服務和安全評估、風險評價等活動,興辦有關事業和經濟實體;
(十)接受政府和部門委托,承辦職業安全健康專業技術人員相關培訓、資質評鑒工作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;組織和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評審和質量考核相關工作;
(十一)組織和參與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技術標準的立項論證、編制、審定和宣貫工作;
(十二)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,舉辦為安全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,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單位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(二)有加入和參與本會工作的意愿;
(三)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;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書面入會申請;
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會服務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四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單位會員證。
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的權利:
(一)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;
(二)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;
(三)可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圖書、資料和出版物;
(四)對本會進行監督,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的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;
(四)向本會提供工作計劃、工作總結和信息資料等;
(五)按期繳納會費。
第十九條 單位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二十條 單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單位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(四)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七) 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,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。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/3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意愿;
(三)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科技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;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、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并為本會活動作出貢獻的安全生產、職業安全健康及相關領域學術團體和企事業單位。
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 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 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 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副會長、會長;
(八) 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江蘇省民政廳批準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。
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50%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 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 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 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 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,應由會長委托,理事會同意,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,并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,方可擔任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 領導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工作;
(二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;
(三)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 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 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五節 監事會
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主席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江蘇省民政廳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:
(一)會費;
(二) 捐贈;
(三) 政府資助;
(四)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江蘇省民政廳報告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江蘇省民政廳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等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江蘇省民政廳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江蘇省民政廳核準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6年8月8日本會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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